97、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如何处理?


【信息时间: 2012-06-0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1)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4)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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