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中要做到“四个明确”


【信息时间: 2013-08-2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中要做到“四个明确”

财政局采购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颁布已经十周年,经过广泛宣传,狠抓落实,政府采购工作稳步推进。与此同时,广大投标商的维权意识也随之增强,对政府采购的质疑也相对增多。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投标商还存在不会质疑和不知道怎样质疑的问题,使得应有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维护,甚至适得其反。这就要求投标商在质疑过程中要做到“四个明确”。

一、要明确质疑的时限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这条规定要求投标商在提出质疑的时候应当做到:在有效质疑期内(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书面形式提出将质疑文件送达被质疑单位。 

二、要明确受理质疑的部门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末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为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而不是招标单位的上级的政府党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三、要明确质疑的方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部长令第20号)第八条明确规定,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对没有签章的投诉,受理投诉机关应不予受理。

四、要明确质疑进行后复议的渠道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如果通过质疑和投诉仍不能解决问题,投标商可以有两条途径解决问题,一是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做出的处理决定进行复议;二是寻求法律途径,即向人民法院对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的处理决定。

投标商在维权时应当特别注意质疑和投诉的有效性和方式,质疑和投诉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有关单位提出,在向招标单位提出质疑或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时,质疑书或投诉书应由专人送达,并索取招标单位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签收证明。